异议与投诉须知
一、关于异议
(一)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异议提出的期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采购控制价有异议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三)对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期间现场提出;
(四)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五)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附件1),但异议仅涉及现场开标的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异议提起人不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3、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4、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5、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6、采购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二、关于投诉
(一)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提出的期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投诉提出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三)依法、依规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以异议答复之日起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1、对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2、对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
(五)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2),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7、对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按照规定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2、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3、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4、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